【兩會聚焦】關于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立法的建議
來源: 時間:2018-4-9 閱讀:
導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一個政府擬制的市場,依賴于法律法規的合理設計,建立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需要立法先行。對此,全國工商聯新能源商會低碳減排專委會積極組織撰寫建議內容,其核心觀點已形成專門提案,并通過全國工商聯報送全國“兩會”。
以下為提案全文:
關于《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立法的建議
建立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我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一項重點任務,也是落實十九大報告中提出的“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建設美麗中國”的具體措施。建立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充分利用市場機制來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一項重大創新舉措,也是我國完成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強度目標、落實《巴黎協定》下減排承諾的有效措施之一。
全國統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構建和運行需要立法先行,確立排放交易標的的法律性質,明確交易主體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落實監管者的監管權限。碳排放權交易立法有著現實的必要性、緊迫性和可行性。我國需盡快出臺碳排放權交易的相關行政法規,為構建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提供法理、制度和規則依據,為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有效運行保駕護航。
一、碳排放權交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構建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需要立法先行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基于碳排放權交易的特殊性和全國統一市場的復雜性,我國應盡早出臺《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通過立法將長期、基本的目標和舉措由政策上升為法律,為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提供一個穩定的法制環境,更好地推進我國碳交易市場的發展。
本質上,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一個政府擬制的市場,碳排放權交易一級市場依賴于法律法規的合理設計。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構建和運行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既需要對全國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本身的全面性制度安排,同時也要考慮到不同地區、產業和行業的差異性和發展需求。成熟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需要通過較高層級的立法,從法律上明確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的職責范圍,明晰參與各方的權利與義務,對違法違規行為規定強有力的處罰手段,確保市場機制切實發揮作用,促進市場制度健康穩定發展,實現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目標。
(二)立法效力層級較低的現狀凸顯立法的迫切性
目前,我國關于碳排放權交易的規范性文件包括了中央和地方兩個層級。除了中央的部門規章——2014年國務院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布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外,主要是地方性政府規章和相關政策性文件。上海市、廣東省、湖北省采納的都是地方政府規章,而天津市、重慶市只有規范性文件,屬于地方性法規的只有以下兩個試點城市: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深圳經濟特區碳排放管理若干規定》和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現有的分散化、低位階地方法規及部門規章無法適應未來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運行。基于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立法效力的現實問題,出臺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碳排放權交易》具有現實的緊迫性。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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